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6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灿扬,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45************319。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灿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肖灿扬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