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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03知民初7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徐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403知民初71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坤,男,汉族,1998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公司)诉被告徐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安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被告淘宝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坤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安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四、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富安娜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一家集研发、生产、营销、物流于一体的家纺类上市企业,其持有的“富安娜”商标为中国著名商标,“富安娜牌床上用品”为中国名牌产品。

原告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了第1390000号“fuanna”商标、第1395959号“富安娜”商标,以及第855400号、4169736号、9073704号等“富安娜fuanna及图”系列商标,使用为第24类:被子、被罩、床罩等。

被告徐坤在被告淘宝网络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平台淘宝网上开设店铺“梦想成侦家纺”,销售“富安娜四件套全棉欧式贡缎提花刺绣四件套奢华婚庆1.8/2m床品套件”等产品,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徐坤未答辩。

被告淘宝网络公司辩称:1、淘宝网络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因用户发布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2、淘宝网络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管过错;

3、淘宝网络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原告起诉后,淘宝网络公司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确认涉嫌侵权的信息已删除,链接已断开,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经审理,本院可以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富安娜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一家集研发、生产、营销、物流于一体的家纺类上市企业。

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富安娜公司注册了“fuanna”、“富安娜”、“富安娜fuanna及图”系列商标,使用为第24类:被子、被罩、床罩等床上用品。

其持有的“富安娜”商标为中国著名商标,“富安娜牌床上用品”为中国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2019年1月,原告富安娜公司发现被告徐坤未经授权在淘宝网开设店铺“梦想成侦家纺”,销售“富安娜四件套全棉欧式贡缎提花刺绣四件套奢华婚庆1.8/2m床品套件”等产品,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于2019年9月2日在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的参与下进行了证据保全。

另查明,在原告提起诉讼后,涉案的假冒商品的信息已不在淘宝网上存在。

上述事实,由原告公证书12份、证据保全公证书一份及图片若干张、公证费票据1份在卷予以佐证。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徐坤未经授权在淘宝网上低价销售假冒的“富安娜”品牌的床上用品,且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注册商标,对原告富安娜公司的品牌声誉造成了损害,侵犯了原告富安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停止侵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富安娜公司请求判决淘宝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本院认为,淘宝网络公司仅是信息平台的提供者,在接到本案的起诉书后即关停了被告徐坤在淘宝网上的涉案商品信息,采取了必要措施,已尽到事后注意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fuanna”、“富安娜”、“富安娜fuanna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徐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其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徐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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