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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辛集市铭景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7民初1330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辛集市铭景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辛集市铭景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7民初1330号之一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

被告:辛集市铭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友海。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铭景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辛集市铭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佳璐审 判 员  林抒蔚人民陪审员  洪云娣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俞 璐书 记 员  王安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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