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6刑初391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永华,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经营家具厂,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
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欧冬花,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永清,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伊杰,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家具厂,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蓝国晔,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9]3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永华、彭伊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诉讼过程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2020年4月24日提出恢复审理申请,本院均予以准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敏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永华及其辩护人欧冬花、叶永清,被告人彭伊杰及其辩护人蓝国晔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吕永华与史秀杰(受张大勇委托)签订家具购销合同,约定由吕永华代购“A&X”品牌家具一批,包括床、电视柜、餐桌、餐椅、书桌等共计31件,合同总价人民币38.8万元,张大勇分两次全部支付给吕永华。
合同签订后,吕永华找到在佛山市乐从镇经营朴艺家具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彭伊杰,由吕永华提供家具图片、规格、尺寸和含马车、花纹图案的商标图案以及含“A&X”、“CASALUXURYCOLLECTION”字母商标图案,彭伊杰组织工人生产上述家具31件,并在家具上使用含马车、花纹图案的商标以及“A&X”、“CASALUXURYCOLLECTION”字母的商标,家具生产完毕后使用印制的含“A&X”、字母和花朵图案商标的包装袋予以包装。
彭伊杰收取吕永华生产上述家具的货款约人民币22万元。
2018年8月,吕永华联系物流公司将生产好的家具发货给张大勇,后张大勇发现家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联系吕永华上门维修未果后双方协商退货退款,后张大勇在维权过程中发现该批家具系假冒产品,遂报案。
案发后,吕永华及其家属合计退还张大勇货款41.8万元,家具退货给吕永华后公安机关未起获。
经查,被告人吕永华、彭伊杰在生产的家具上使用的含马车、花纹图案的商标,属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第11356147号)相同的商标;
在家具上使用的含“A&X”、“CASALUXURYCOLLECTION”的商标,属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第10578411号)相同的商标;
在家具包装袋上使用的“A&X”商标和花纹图案商标,属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第10578411号、第7008653号)相同的商标。
吕永华、彭伊杰在使用上述商标时未经商标权利人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许可,涉案家具的销售价格合计38.8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吕永华、彭伊杰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害单位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代理人张荣军的报案陈述,证人史秀杰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处理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家具购销合同,银行交易记录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吕永华、彭伊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多个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永华、彭伊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永华的辩护人欧冬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事实部分补充如下意见:1.吕永华已经向彭伊杰支付了相关货款;
2.在生产过程中,有一小部分产品没有贴牌。
对量刑部分发表如下意见:1.吕永华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
2.吕永华的主观恶性小,造成的危害后果不算严重;
3.吕永华是初犯。
请求法庭对吕永华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吕永华的辩护人叶永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量刑发表如下意见:1.吕永华销售的家具品牌与注册商标人的商标有一定的区别;
2.在客户提出异议,已经作退货退款处理,客户没有损失;
3.吕永华有深刻的认罪悔罪表现;
4.吕永华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彭伊杰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量刑发表如下意见:1.彭伊杰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彭伊杰的主观恶性较小;
3.彭伊杰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
4.彭伊杰在其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综上,请求法庭对彭伊杰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属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吕永华、彭伊杰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害单位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代理人张荣军的报案陈述,证人史秀杰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处理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家具购销合同,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二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永华、彭伊杰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种以上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永华、彭伊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均成立。
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涉案相关货款已经退赔给购货方,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三辩护人所提的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回应如下:1.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生产的产品价值大,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不应认定为情节较轻;
2.根据现有证据,二被告人在商品上使用的个别注册商标与商标人持有的商标有细微差别,但对普通消费者而言,足以令普通消费者无法分辨,侵害到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应认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关于二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来看,二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
4.本案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不得适用缓刑。
综上,本院对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综合考虑被告人吕永华、彭伊杰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永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彭伊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幸金球人民陪审员 吴莎莎人民陪审员 姜远霞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