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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睿智与重庆酷力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路威特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458号
案件名称杨睿智与重庆酷力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路威特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睿智;重庆酷力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路威特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58号原告:杨睿智,男,侗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酷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喻克川。

被告:深圳市路威特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R。

法定代表人:卢仕强,总经理。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重庆酷力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路威特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3043××××.1)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杨睿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睿智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银椿(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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