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58号原告:杨睿智,男,侗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酷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喻克川。
被告:深圳市路威特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R。
法定代表人:卢仕强,总经理。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重庆酷力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路威特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3043××××.1)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杨睿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睿智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银椿(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