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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晓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2755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晓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林晓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275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晓丹,女,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晓丹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人民陪审员  黎 锦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书 记 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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