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逸潇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绪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库珀罗麦克压铸股份独资公司(COPROMECDIECASTINGSRL)。
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布雷西亚市。
代表人:斯基瓦洛基•卡洛(SCHIVALOCCHICARLO),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孟秋,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逸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库珀罗麦克压铸股份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库珀罗麦克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知民初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逸潇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逸潇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所在地法院管辖。
由于逸潇公司的办公所在地为上海市金山区,不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区域内。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库珀罗麦克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民事第一审案件。
库珀罗麦克公司指控逸潇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根据在案证据,逸潇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及其自称的实际办公地址均属于上海市辖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专属管辖专利案件的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逸潇公司所提管辖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潘才敏 审判员 岳利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42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潘才敏、岳利浩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23日 涉案专利 “用于具有冷腔的压铸机的活塞”发明专利(20128003XXXX.X) 关 键 词 跨区域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逸潇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库珀罗麦克压铸股份独资公司(COPROMEC DIE CASTING SRL)。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上海逸潇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逸潇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法律问题 专利案件专属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民事第一审案件。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