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0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爽,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阿里之门便利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体育路18号1号楼1304室。
法定代表人:曾晓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树明,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原玉,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阿里之门便利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2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