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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奕彦与慈溪市流量器厂、东莞市南城煌发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13812号
案件名称陈奕彦与慈溪市流量器厂、东莞市南城煌发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奕彦;慈溪市流量器厂;东莞市南城煌发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3812号原告:陈奕彦,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82区幸福海岸2栋B-8C,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90125631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流量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环镇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08489A。

投资人:龚冲儿。

被告:东莞市南城煌发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元岭路嘉福楼第一座一楼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WT3QR6E。

经营者:梁文煌,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翔云镇梅庄村埔前1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505186336。

原告陈奕彦诉被告慈溪市流量器厂、东莞市南城煌发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2020年7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同日,原告以涉案注册商标被撤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奕彦撤回对被告慈溪市流量器厂、东莞市南城煌发五金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陈奕彦已预交,由原告陈奕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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