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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青与义乌市瑞秋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252号
案件名称李青青与义乌市瑞秋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青青;义乌市瑞秋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52号 原告:李青青,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瑞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下骆宅清塘村310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9LBKQ30。

法定代表人:吴岳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金华智芽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青青为与被告义乌市瑞秋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青青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7月2日,原告李青青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青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青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青青负担。

原告李青青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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