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819号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武,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娜燕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106号附11号。
经营者:雷燕,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娜燕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华区娜燕商贸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公告费560元,由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