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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秦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2239号
案件名称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秦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秦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2239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富,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秦旭,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合荣路6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XDX2MXR。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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