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2239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富,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秦旭,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合荣路6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XDX2MXR。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