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590号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航城大道福森工业园C栋4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501300M。
法定代表人:喻广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迪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传告村162号。
法定代表人:范喜平。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路B区3幢209-2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迪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