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108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凯朔服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市场金海西七街54号。
经营者:卢学峰。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凯朔服饰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由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变更为2万元。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凯朔服饰门市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