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3917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倩,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爱秋,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浙江驰通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智广村广乐路91弄14号。
法定代表人:戴少月。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爱秋、浙江驰通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