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初1223号原告: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9层901。
执行事务合伙人:方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北京商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先,北京商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峰浩,男,1989年4月1日出生,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简称商专事务所)诉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视控股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商专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王永先,被告乐视控股公司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专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乐视控股公司向商专事务所支付欠款3375172.30元;
二、乐视控股公司向商专事务所支付合理支出5200元。
事实和理由:商专事务所与乐视控股公司签订《专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简称涉案协议),商专事务所依约履行了委托事项,但乐视控股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关费用,欠专利申请官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费、年费等官方费用)、专利代理服务费共计3375172.30元。
商专事务所为追讨欠款而办理公证等的合理支出5200元。
乐视控股公司的欠款行为,违反了涉案协议的约定,严重侵害了商专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商专事务所承担支付欠款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乐视控股公司辩称:经财务核实,乐视控股公司不认可存在欠款情形。
请求法院驳回商专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乐视控股公司(甲方)与商专事务所(乙方)签订的编号为T2016003的《专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中国及国际专利相关服务,达成以下约定:一、甲方委托事项:1、中国专利申请代理;
2、涉案专利申请代理;
3、代理无效诉讼事务;
4、合作范围: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乐卡汽车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都为乐视控股公司(甲方)的关联公司,均可按照此协议进行专利委托业务,均可享受和乐视控股同等权利义务。
二、总委托书为简化个案委托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甲方签署专利代理总委托书替代个案专利委托书,并遵守:2.1甲方签署总委托书,委托乙方为办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合作范围内事务;
2.2甲方针对每个项目以书面形式指定具体专利辅助人负责与乙方书面指定联系人联系处理具体的专利代理事宜。
同时,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指定电子邮箱来接收双方发送具体的专利代理文件;
2.3上述总委托书是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办理专利事宜的必要条件,同时乙方在行使其代理职责,办理具体代理事宜(包括撰写申请文件以及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中有关事宜)时,还必须依据甲方在指定的专利负责人就该具体事务所出具指令函。
该指令函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发明名称、申请的专利类型、发明人、承办人、申请人、是否申请PCT/外国专利、是否申请提前公布、是否办理费用减缓以及递件时限等必要事项。
指令函以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的方式送达乙方。
2.4凡涉及到甲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利处理的(例如提前公开、请求实审、分案、主动撤回等),乙方需得到该专利的甲方专利负责人书面许可后才能进行。
所述书面许可包括电子邮件方式。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关代理费用及垫付官费。
在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五、费用与支付5.1本次专利代理服务项目单件专利代理服务费用及付款单位信息根据合同后附的专利费用明细表,由乙方向甲方实际发生的公司收取,乙方应尽可能将所涉及的每项专利的费用列出明细。
5.2为确保及时缴纳各项官费,乙方负责代缴甲方委托专利的所有官方费用,并免除甲方支付代缴官费相应利息的义务。
5.3乙方按季度进行请款,按照请款单模板详细列明相应季度所涉及的所有款项,请款所用单据包括:代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各关联公司为抬头的官费收据、盖章的请款单、受理通知书原件(可先提供电子版,原件下发后再提供),按照顺序整理完毕后递送甲方。
甲方支付代理费的前提是乙方已实际完成该阶段的代理任务,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完成该阶段任务的凭证,如:官方通知、专利局官方收据、乙方完成任务说明(需加盖乙方公章)。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递送的请款文件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凭乙方开具的对应代理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官方出具的官费收据支付相应的费用。
5.5开票信息(除乐视控股公司开具增值税普票,其他公司均需开具增值税专票)该开票信息包括乐视控股公司和乐视移动公司的公司名称、开户行和纳税人识别号。
九、违约责任9.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5.3条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催告。
十一、合同的生效与有效期限11.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日起算,至2016年12月31日为止。
该协议加盖了乐视控股公司和商专事务所的合同专用章,丁学爽是乐视控股公司的联系人,方挺为商专事务所的联系人。
该协议的附件1为专利代理服务费用清单;
附件2为各国国家阶段费用明细表。
2017年,乐视控股公司(甲方)与商专事务所(乙方)签订的编号为P2017001的《专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一、合作事项和合作范围甲方作为委托人,委托乙方代理甲方及由甲方指定之公司(参见附件3;
附件3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更新)的如下从申请到维护的全流程合作事项:1.1中国专利代理业务;
1.2涉外专利申请代理;
1.3代理无效及诉讼事务。
五、费用与支付5.2为确保及时缴纳各项官费,乙方负责代缴甲方委托专利的所有官方费用,该代缴费用不产生利息或滞纳金。
甲方不承担海外申请案的汇款手续费以及产生的任何汇况损益,海外申请案产生的官费按照乙方垫付时的汇率进行结算(请款依据为银行汇款单)。
十一、合同的生效与有效期限11.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一年,除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作的除外,有效期满后可自动续展至下一年。
该协议加盖了乐视控股公司和商专事务所的合同专用章,穆晶晶是乐视控股公司的联系人,方挺为商专事务所的联系人。
该协议的附件1为乙方勾选的服务业务范围;
附件2为各国专利申请服务费项清单;
附件3为甲方指定公司信息清单。
该协议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条款与2016年协议基本相同(略)。
关于2016年第二季度请款事宜。
2016年7月12日,mayue7@le.com(乐视控股公司马越)向ipservice@sbxl.com(商专事务所张伟昭)发送主题为“答复:2016年第二季度请款事宜-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电子邮件,称“感谢贵司提供的请款清单明细,尚有如下问题需要与贵司沟通:1.乐卡国内办理检索报告事宜尚未在合同中约定,本次将不能请款,烦请留待合同补充完整后再行请款;
2.乐视控股、乐视云新申请案件实审代理费应在答完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请款,烦请修改。
”同日,张伟昭回复马越,称“根据贵方要求,我方对2016年第二季度乐视控股及乐视云的请款清单做了相应的修改,请查收。
关于乐卡办理检索报告的费用我方将在合同补充完整后再向贵方请款。
”马越随即回复张伟昭,称“感谢贵司提供的修改后请款清单明细,请开票。
开票信息如下: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同年7月14、15日,商专事务所向乐视控股公司开具了NO.00715557、NO.00711924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为知识产权服务费,金额分别为369000元、46000元。
同年7月15日,张伟昭向马越发出快递单号为934929049326顺丰快递。
本案审理过程中,商专事务所提交的2016年第二季度(国内)请款单载明官费324700元、代理费369000元;
2016年第二季度(PCT)请款单载明官费239109.64元、代理费46000元。
关于2016年7月请款事宜。
2016年7月28日,张伟昭向yuhongli@le.com(乐视控股公司于宏丽)发送并抄送马越主题为“回复:2016年未请款费用请款指示”的电子邮件,称“根据贵方要求,附件为我方2016年(截止到7月份)未请款费用清单。
”同年8月1日,马越回复张伟昭主题为“答复:2016年未请款费用请款指示”的电子邮件,称“感谢贵司提供的统计清单,关于已提交未请款部分可以尽快请款,请款时请提供官费、代理费相关票据及加盖贵司公章的费用清单。
关于已发生合同未规范部分,我司将与贵司配合尽快解决。
”同年8月16日,商专事务所向乐视控股公司开具了NO.00985845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为知识产权服务费,金额为4500元。
同日,张伟昭向马越发送主题为“回复:2016年7月请款票据邮寄”的电子邮件,称“关于2016年7月的请款清单,发票,官方收据及标注费项的相关合同复印件,我方已于今日通过顺丰快递寄出,快递单号为:952159366159。
”本案审理过程中,商专事务所提交的2016年7月请款单载明官费3915元、代理费4500元。
2016年9月8日,张伟昭向于宏丽发送电子邮件,称“关于2016年第二季度的款项,截止目前,仅收到11340+385元付款。
申请人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付款我方暂未收到。
请见以下未付款清单。
由于涉及数额较大,且后续还有大量待付款项需要我方为贵司垫付,因此烦请贵方尽快安排付款,以利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电子邮件中的“2016-第二季度未付款清单”显示申请人为乐视控股公司,国内申请官费为324700元,服务费为369000元;
PCT国际申请官费为239109.64元,服务费为46000元;
费用总计978809.64元。
电子邮件中的“2016-七月未付款清单”显示申请人为乐视控股公司,官费为3915元,服务费为4500元,费用总计8415元。
同日,于宏丽回复张伟昭,称“来函知悉,我们也正在和财务加紧沟通中,希望可以尽快解决下述问题。
”关于23件美国申请案翻译费请款事宜。
2016年10月9日,ipservice@sbzl.com(商专事务所顺剑飞)向马越发送主题为“重发-翻译费请款单:23件美国申请案”的电子邮件,称“关于昨天给您发送的添加了翻译费的请款单,由于在统计时没有统计附图字数,且以中文字符为计数依据,有偏差。
故请以本次重发的请款单为准。
烦请审核。
另,随函附上相关的国际申请中文版本的MSWord文本。
”次日,马越回复顾剑飞,称“感谢贵司提供的请款清单。
请开票。
烦请在邮寄纸质票据的同时邮寄海外律所账单作为请款凭证。
”同年10月14日,商专事务所向乐视控股公司开具了NO.00958900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为知识产权服务费,金额为240415元。
同年11月1日,accounting@sbzl.com(商专事务所邬玥)向马越发送电子邮件,称“根据沟通,现附上更新后的23件美国申请案请款单一份,其中,增加了税费一栏。
请查收审核。
”马越回复邬玥,称“请邮寄纸质请款单并对海外费用开票。
”次日,商专事务所向乐视控股公司开具了NO.00740115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为知识产权服务费,金额为499509.97元。
同年11月3日,邬玥回复马越,称“根据贵方要求,我方已经就23件美国申请境外部分费用以及税费开具了增专发票。
随函附上发票、更新后的请款单扫描件一份,原件会于今日快递寄出。
”附件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23件美国申请20161101.pdf”。
同日,商专事务所邬玥向乐视控股公司马越发出快递单号为701209620959中通快递,该快递于次日送达。
本案审理过程中,商专事务所提交的23件美国申请请款单载明:涉外新申请官费总计249676.96元、涉外新申请服务费218467.34元、翻译费125415元、国内代理费115000元,费用合计739924.97元。
关于2016年第三季度请款事宜。
2016年10月11日,张伟昭向马越发送主题为“2016年第三季度请款事宜-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电子邮件,称“根据贵方要求,附件为我方2016年第三季度国内专利及PCT国际申请案件请款清单。
”次日,马越回复张伟昭,称“感谢贵司提供的请款清单。
就以下问题尚需与贵司沟通:1.乐意、乐视移动、乐视云缴纳年费代理费,根据合同规定为50元/次,请确认。
2.乐意的开票信息如下:……3.乐视控股费用没有问题,请开票。
”同年10月14日,商专事务所向乐视控股公司开具了NO.00958898、NO.00958899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为知识产权服务费,金额分别为44000元、332500元。
同年10月17日,张伟昭回复马越,称“关于2016年第三季度请款的请款清单、发票、官方收据及标注费项的相关合同复印件,我方已于今日通过顺丰快递寄出,快递单号为:308440273812。
随函附上请款票据的彩色扫描件。
”附件包括“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PCT案件.pdf”、“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国内案件.pdf”。
本案审理过程中,商专事务所提交的2016年第三季度(国内)请款单载明官费225900元、代理费332500元;
2016年第三季度(PCT)请款单载明官费231512.16元、代理费44000元。
2016年10月20日,乐视控股公司向商专事务所支付款项142554.82元。
关于17件印度新申请案请款事宜。
2016年11月16日,邬玥向马越发送主题为“答复:商专请款单:17件印度新申请案”的电子邮件,称“随函请见17件涉外案件的请款单。
”马越回复邬玥,感谢贵司提供的请款清单。
目前,有如下问题需与贵司协商:1.烦请将杂费部分合并至代理费部分;
2.翻译费请款需要提供翻译原稿,以便财务核算翻译字数。
并请在请款单中单独列出翻译字数,翻译费这两项费项。
另外,根据合同约定,中文至英文的翻译费为500人民币/千字中文,以LETV152483IN04-16F0376H-IN8外方翻译费账单为例,翻译费用已超出合同约定,超额部分将不能请款。
3.税费部分由于合同没有约定,我们将尽力争取,但是也有财务拒绝的风险。
”次日,邬玥回复马越,称“1.我们已将杂费部分并入外方代理费部分。
请款单已按贵司要求调整。
2.关于您所指LETV152483IN04-16F0376H-IN8外方翻译费账单,我们已更正。
经复查,此两笔费用已在之前美国同族案件中开出,故此次已删除。
3.另外需要说明一点,我方还根据贵司指定与美国Quarles&Brady所合作办理贵司业务,但由于该所非之前我们向贵司推荐的所,因此之前也未与我们协商过费用事宜。
我们只负责案件的文件准备和转送等处理。
这些案件的处理(包括修改、翻译等)均由该所自行负责完成。
我们也是按照该所开具的账单直接向贵司请款。
因此该所处理案件的费用应当按照贵司与该所之间的协议,而非我们与贵司的协议。
4.关于税费部分,国外官费和代理费都是发生在海外的费用,并非我方所得,只是我方代收代付。
此费用由我方开具发票本身就不妥。
之前我们合作的所有客户都没有这种要求,以外方律师开具的账单和汇款证明都可以入账处理。
因此,如果贵司既要我们开具海外费用发票,又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税费,那么我们将承担较大的损失。
这显然是不合理。
”同年11月22日,马越回复邬玥,称“请开票。
另,关于贵司提到的第三点问题,我司穆晶晶将会与贵司联系协商,以避免后续请款出现问题。
”同年11月29日,商专事务所向乐视控股公司开具了NO.0057447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为知识产权服务费,金额为231587.14元。
次日,邬玥向马越发送电子邮件,称“根据贵方要求,我方已尼桑就17件印度申请的费用开具了增专发票。
随函附上发票、请款单扫描件。
原件会于今日快递寄出。
”附件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17件印度申请20161117.pdf”。
同日,商专事务所邬玥向乐视控股公司马越发出快递单号为701215872909中通快递,该快递于次日送达。
本案审理过程中,商专事务所提交的17件印度申请请款单载明涉外新申请官费54863.35元、涉外新申请服务费82519.16元、涉外税费9204.63元、国内代理费85000元,费用合计231587.14元。
关于2016年第四季度请款事宜。
2017年1月5日,ipservice@sbzl.com(商专事务所李凯伦)向马越发送主题为“2016年第四季度请款事宜-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电子邮件,称“根据贵方要求,附件为我方2016年第四季度国内专利及PCT国际申请案件请款清单。
”次日,马越回复李凯伦,称“感谢贵司提供的请款清单,关于变更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由于合同中未有约定,目前这部分费用不能请款,请知悉。
乐视控股请款单没有问题,请开票。
”同年1月13日,商专事务所向乐视控股公司开具了NO.00062480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为知识产权服务费,金额为165000元。
同日,accounting@sbzl.com(商专事务所邬玥)向马越发送电子邮件,称“关于2016年第四季度请款的请款清单、发票、官方收据及标注费项的相关合同复印件通过中通快递寄出,快递单号为:701215872971。
随函附上请款票据的彩色扫描件。
”附件包括“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PCT案件.pdf”、“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国内案件.pdf”。
该快递于2017年1月16日送达。
本案审理过程中,商专事务所提交的2016年第四季度(国内)请款单载明官费52480元、代理费165000元;
2016年第四季度(PCT)请款单载明官费900元。
关于1件俄罗斯案件翻译费请款事宜。
2017年3月20日,邬玥向马越发送主题为“Re:商专请款单(1件俄罗斯案件翻译费)”的电子邮件,称“随函附上1件俄罗斯案件翻译费请款单。
”马越回复邬玥,称“请款单没有问题,可以开票。
”次日,商专事务所向乐视控股公司开具了NO.01926854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为知识产权服务费,金额为9900元。
同日,邬玥回复马越,称“关于1件俄罗斯案件翻译费请款的请款清单、发票及标注费项的相关合同复印件,我方已于今日通过中通快递寄出,快递单号为:701230427898。
随函附上请款票据的彩色扫描件。
”附件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1件俄罗斯涉外案件翻译费.pdf”。
该快递于次日送达。
本案审理过程中,商专事务所提交的1件俄罗斯案件翻译费请款单载明翻译费9900元。
关于2件俄罗斯申请请款事宜。
2017年3月20日,邬玥向马越发送主题为“有关:商专请款单(2件俄罗斯申请)”的电子邮件,称“随函附上2件俄罗斯申请的请款单、外方账单、英文原文。
”同年3月24日,马越回复邬玥,称“感谢贵司提供的请款清单。
请开票。
”同年3月24日,商专事务所向乐视控股公司开具了NO.01636105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为知识产权服务费,金额为60351.75元。
同年3月27日,邬玥回复马越,称“关于2件俄罗斯申请费请款的请款清单、发票、境外账单及标注费项的相关合同复印件,我方已于今日通过中通快递寄出,快递单号为:701230427911。
随函附上请款票据的彩色扫描件。
”附件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2件俄罗斯案件申请费.pdf”。
该快递于次日送达。
本案审理过程中,商专事务所提交的2件俄罗斯申请请款单载明涉外新申请官费1861.75元、服务费35000元、翻译费23490元,费用合计60351.75元。
关于12件美国申请请款事宜。
2017年3月28日,邬玥向马越发送主题为“有关:商专请款单(12件美国发明-申请费)”的电子邮件,称“随函附上12件美国发明申请的申请费请款单、外方账单、中文原文。
”同日,马越回复邬玥,称“请开票。
请在邮寄纸质请款单的同时邮寄海外帐单。
”同年4月5日,商专事务所向乐视控股公司开具了NO.01630843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为知识产权服务费,金额为391646.46元。
同日,邬玥回复马越,称“关于12件美国发明案件申请费请款的请款清单、发票、境外账单及标注费项的相关合同复印件,我方已于今日通过中通快递寄出,快递单号为:701230427931。
随函附上请款票据的彩色扫描件。
”附件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12件美国发明申请费.pdf”。
该快递于次日送达。
本案审理过程中,商专事务所提交的12件美国发明申请请款单载明涉外新申请官费144072元、涉外申请服务费115920元、涉外税费17419.46元、翻译费54235元,国内代理费60000元,费用合计391646.46元。
关于12件美国申请迟交费请款事宜。
2017年3月28日,邬玥向马越发送主题为“有关:商专请款单(12件美国发明-迟交费)”的电子邮件,称“随函附上12件美国发明申请的迟交费请款单、外方账单、中文原文。
”附件为“12件美国申请案外方账单(迟交费).rar”、“商专请款单(12件美国发明迟交费)2017.3.28.xls”。
同日,马越回复邬玥,称“请开票。
”同年4月5日,商专事务所向乐视控股公司开具了NO.01630842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为知识产权服务费,金额为26400元。
同日,邬玥回复马越,称“关于12件美国发明案件迟交费请款的请款清单、发票、境外账单及标注费项的相关合同复印件,我方已于今日通过中通快递寄出,快递单号为:701230427931。
随函附上请款票据的彩色扫描件。
”附件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12件美国发明迟交费.pdf”。
该快递于次日送达。
本案审理过程中,商专事务所提交的12件美国发明申请请款单载明迟交代理费26400元。
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请款事宜。
2017年4月1日,邬玥向马越发送主题为“Re:2017年第一季度请款事宜-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电子邮件,称“根据贵方要求,附件为我方2017年第一季度国内专利案件请款清单。
”同年4月11日,马越回复邬玥,称“感谢贵司提供的请款清单。
关于乐视网代理所变更的代理费用合同中没有约定,烦请考虑这部分请款。
另外两件请款单没有问题,请开票。
”同年4月13日,商专事务所向乐视控股公司开具了NO.01926854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为知识产权服务费,金额为3200元。
同年4月17日,邬玥回复马越,称“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请款的请款清单,发票,官方收据及标注费项的相关合同复印件,我方已于今日通过中通快递寄出,快递单号为:701227729394。
随函附上请款票据的彩色扫描件。
”附件包括“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pdf”。
该快递于次日送达。
本案审理过程中,商专事务所提交的2017年第一季度请款单载明代理费3200元、检索费12000元;
商专事务所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开具的8张北京增值税发票载明检索费,共计12000元。
关于1件国内案件撤案请款事宜。
2017年4月24日,邬玥向马越发送主题为“Re:商专请款单(1件国内案件撤案请款LEP16000312CN-16P0916H-CN1)”的电子邮件,称“随函附上提交后撤案的提述国内申请的请款单一份,及贵司IPR签字审核的专利案件处理事务审核表一份。
”同年4月27日,马越回复邬玥,称“请开票。
”同日,商专事务所向乐视控股公司开具了NO.02105297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为知识产权服务费,金额为3200元。
同年4月29日,邬玥向马越发出快递单号为701227729413中通快递,该快递于同年5月1日送达。
本案审理过程中,商专事务所提交的1件国内案件撤案请款单载明代理费3200元。
关于商专事务所的催款事宜。
2017年6月15日,商专事务所委托王永先使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的计算机和网络,登录“网易免费企业邮箱-自主域名”网站的账号为“xuhao@bjszlaw.com”的邮箱,对有关电子邮件内容进行拷屏打印。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行为进行公证,并于2017年6月16日出具了(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9103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打印件载明:2017年6月2日,xuhao@bjszlaw.com(北京商专律师事务所徐浩)向zhangyi11@le.com(乐视控股公司章毅)、lxie@le.com(乐视控股公司谢海楠)发送电子邮件,称“我接受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委托,就贵公司未全尽对商专永信事务所专利代理款项支付义务之事项,向贵公司致函。
望贵公司能够引起高度重视,及时解决相关事宜。
”附件包括律师函-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pdf。
同年6月5日,章毅回复徐浩,称“来函已知悉,我方将尽力和财务协商支付欠款事宜,如有进展会及时和贵方联系。
另,关于乐卡,周五已经回复邮件,请与黄文涛直接联系。
”同日,章毅向乐视控股公司阿不力克木·阿不力米提等人发送电子邮件,并抄送徐浩,称“阿木总、聂总、赵总、朱总、魏总:敬请知悉:知识产权部上周五收到专利申请供应商商专永信事务所关于专利申请代理费欠款问题的律师函(涉及已开票总金额为338万),明确期望在6月9日前支付所有欠款,否则可能采取其他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式,烦请各业务和财务给予处理和支持。
有关财务细节可以直接和对方委托的徐浩律师联系(已在本邮件抄送中)。
”次日,阿不力克木·阿不力米提回复章毅、赵一成等人,并抄送谢海楠和徐浩,称“针对目前出现的专利代理欠款,统一和供应商主动谈一个分期还款计划,从9月底开始分6-12期不等,分期后我们自己每个月各供应商分期付款累计付款压力不超过500-600万。
务必要主动沟通,坦诚陈述目前资金,我们需要一些时间来恢复。
记住,无必要主动沟通(电话或者见面,对于金额较大的,可以亲自登门拜访说明情况)。
”同日,谢海楠回复阿不力克木·阿不力米提,称“感谢阿木关注和支持。
客观上说,各类安抚工作和受迫性沟通已经穷尽,我们对供应商的诚意也只差双膝跪地了。
分期还款计划几个月前就已完成,但由于财务现状如此,财务同学也是难为无米之炊。
现实情况是,除非非上市体系能确认每月固定拨出500万元还款,同时财务同学确认确实有此经费,否则情况不会得到明显改观。
还请阿木和财务同学酌情尽力支持。
”本案审理过程中,为了证明相关请款单涉及的专利申请代理业务情况,商专事务所提交了国内专利申请官费收据、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美国专利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外方账单等证据。
针对涉案电子邮件,乐视控股公司认为乐视控股公司的回复邮件可修改,邮件附件已无法核实真实性。
上述事实,有《专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相关发票、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乐视控股公司与商专事务所签订的涉案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认真依约履行。
根据涉案协议约定,商专事务所负责代缴乐视控股公司委托专利的所有官方费用,乐视控股公司应按约向商专事务所支付代理费和相应的代缴官方费用。
乐视控股公司应在收到商专事务所递送的请款文件并经审核无误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凭商专事务所开具的对应代理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和官方出具的官费收据支付相应的费用。
因此,商专事务所依约履行专利代理业务所产生的代理费及其代缴的官方费用,乐视控股公司依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
涉案请款单所涉的官费、代理费、检索费、涉外官费、涉外服务费、翻译费、涉外税费等相关费用,商专事务所提交了国内专利申请官费收据、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美国专利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外方账单等证据,足以表明商专事务所依约履行了涉案协议约定的专利代理事宜,代垫了官费、检索费、翻译费等费用,并产生了专利代理费用。
乐视控股公司与商专事务所的来往电子邮件表明,涉案款项均经乐视控股公司审核确认,商专事务所依约开具了代理费发票。
虽然在案证据无法确定来往电子邮件的附件内容,但是,乐视控股公司完全有能力提供其员工邮件的附件真实内容、其员工确认开票的邮件指向的具体费用情况、涉案专利申请非商专事务所代理等证据,但却未提供反驳证据。
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乐视移动公司依约应当向商专事务所支付上述款项。
综上所述,商专事务所主张乐视控股公司支付上述官费和代理费3375172.3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商专事务所主张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合理支出5200元,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亦未作出任何说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支付官费及代理费3375172.3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43元,由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