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281号原告:广东控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方第二工业区再荣利达三楼西。
法定代表人:邱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素雯,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石湾镇高高乐电子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工业区。
经营者罗小丽,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彤,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控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罗县石湾镇高高乐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控银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控银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控银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9.2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广东控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