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9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城北宏成宝通讯,地址宜春市袁州区袁山大道中段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02MA369N8U6E。
经营者:陈清萍。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城北宏成宝通讯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赣09民初159号民事判决由袁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袁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