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1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生鹏,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倩,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王生鹏因与被上诉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18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生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生鹏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生鹏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18220号民事判决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94元,由上诉人王生鹏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