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893号原告: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卢贤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莹莹,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辰恒业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郑坚生。
被告:上海垒鋆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雪林。
原告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辰恒业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垒鋆标牌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陈璐旸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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