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63号之二 原告:山东牛电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东侧与青屏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费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琪,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迪泰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经一路东、北苑路南纬一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时军。
被告:王凯君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5MA3G32PAX5),雅迪电动车经营部经营者,经营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
原告山东牛电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迪泰机车制造有限公司、王凯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山东牛电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牛电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山东牛电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