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549号原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钰,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喜淘聚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男,北京喜淘聚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梦云,女,北京喜淘聚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靖茜,女,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喜淘聚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喜淘聚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5元,由被告北京喜淘聚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