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 知民初794号 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3号楼16、17层。
法定代表人:王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斯通电器经销部,经营场所: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七路熙地港购物中心4楼012商铺。
经营者:刘东。
被告:西安王府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70号熙地港购物中心六层办公区。
经营者:杜宝祥。
被告:浙江艾沃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科技创业园F2幢。
经营者:杨盛。
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斯通电器经销部、西安王府井商业运动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艾沃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泉                        审 判 员   李沫雨审 判 员   刘  淼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国聪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知民初794号 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412314183700U。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斯通电器经销部,组织机构代码92610132MA6U140U7H。
    被告:西安王府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2596307782H。
    被告:浙江艾沃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20716388619。
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斯通电器经销部、西安王府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艾沃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16日立案。
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元,由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