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6222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系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磊磊,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金治中,男,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石磊磊、金治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磊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石磊磊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石磊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