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708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均。
委托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至县石佛镇杨家调味品厂,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石佛镇开发区100号。
经营者:杨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林,乐至县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七星关区郑马令干货店,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农副产品批发中心25栋-007号门面。
经营者:郑马令。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乐至县石佛镇杨家调味品厂、七星关区郑马令干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