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知民初87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安居区宝视眼镜视光中心,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商贸小区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04563296319D。
投资人:杨华高。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安居区宝视眼镜视光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