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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揭阳市玉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869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揭阳市玉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玉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04民初86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揭阳市玉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3757218。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玉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209675号、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停止在淘宝网店铺销售的抽油烟机产品的商品名称、宝贝详情中使用“樱花”文字;

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8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致力于生产“樱花”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保洁柜、电蒸箱、电烤箱、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壁挂炉、水槽、整体厨房等厨卫产品。

原告持有的第11类第1209675号商标“”,于1998年9月21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9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水龙头、淋浴器。

该商标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09年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每次有效期限三年。

多个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原告第1209675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持有的第11类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于2011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浴霸;水龙头;水槽;消毒碗柜;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空气加热器;换气扇;风扇(空气调节);排气风扇;消毒设备;微波炉;饮水机;干燥设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2年、2005年给原告生产的樱花牌系列抽油烟机颁发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每次有效期限三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2年、2005年认定原告生产的樱花牌燃气热水器为中国名牌产品,每次有效期限三年。

(2012)第00115号异议复审裁定书、(2019)京行终1241号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1835号行政判决书均个案认定第1209675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因此,原告涉案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店铺名和掌柜名均为:全球厨卫连锁,信用等级:一钻,在商品名称、品牌标识中使用“樱花”文字,销售三款非原告生产的抽油烟机,累计销量巨大。

该公司在抽油烟机的商品名称、品牌标识中使用的“樱花”文字,与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相同,并且与第1209675号商标“”的中文部分“樱花”相同,“樱花”是第1209675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两者构成近似。

上述抽油烟机与原告生产的厨卫家电产品是相同商品,侵害了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天猫网店“樱花卫厨官方旗舰店”及“樱花整体厨房旗舰店”的网页截图;

2.“樱花京东自营旗舰店”的网页截图;

3.原告所获奖项: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中国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的公证书;

4.第1209675号“”注册证公证书;

5.第8574249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

6.(2012)第00115号异议复审裁定书的公证书;

7.(2019)京行终1241号、(2019)京行终1835号、(2019)京行终3638号行政判决书;

8.2019年8月13日对淘宝网掌柜名为“全球厨卫连锁”的网店页面、产品页面截图;

9.2019年8月13日对涉案店铺内的买家评论截图;

10.涉案店铺的店铺档案截图;

11.证据8-10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光盘;

12.2019年9月12日与涉案店铺淘宝客服的聊天记录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13.证据8-12的取证录像光盘及可信时间戳证书;

14.2020年4月24日对涉案店铺“公司信息”页面截图;

15.2020年4月24日对涉案店铺首页、商品页面截图;

16.证据14-15的取证录像光盘及可信时间戳证书。

本院根据原告调查取证申请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取得光盘一张。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证:证据1-2与网店信息能够验证一致,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3-6有原件核对,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8-16,能够登陆取证系统进行验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原告申请调取的光盘,系涉案店铺数据管理公司提供,本院对真实性亦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注册资本为3.2亿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和其它厨房器具、卫浴设备、卫厨电器及其零配件,以及厨房家具、厨房设备、卫浴家具等家庭用家具设备;

销售自产产品并对公司产品进行维修、安装等售后服务等。

原告在天猫及京东网站均开设有网店,网店中销售抽油烟机、烟灶套装、燃气灶等产品。

1998年9月21日,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209675号“”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水龙头、淋浴器。

2006年5月7日上述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樱花(开曼)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08年9月7日经核准再转让予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并于2008年11月20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上述注册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9月20日。

2011年8月28日,原告经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取得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1类的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浴霸、水龙头、水槽、消毒碗柜、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空气加热器、换气扇、风扇(空气调节)、排气风扇、消毒设备、微波炉、饮水机、干燥设备。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

2012年1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2]第00115号《关于第3286109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书中认定原告第1209675号商标为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019年5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1241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原告第1209675号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商品上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2年、2005年给原告生产的樱花牌系列吸油烟机颁发《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每次有效期三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2年、2005年认定原告生产的樱花牌燃气热水器为中国名牌产品,每次有效期三年。

原告持有的第1209675号商标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09年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每次有效期三年。

2012年,原告持有的第8574244号“”(指定颜色)商标在电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3年,原告持有的第1209676号“”商标在排油烟机、电热水器等商品上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9年8月13日,原告以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方式,对浏览淘宝网店名称为:“全球厨卫连锁”(掌柜名:“全球厨卫连锁”)(网店首页:https://shop219227436.taobao.com)的网店页面所制作的视频文件进行认证。

相应的视频文件以及视频截图显示:1.该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处公示为本案被告,开店时间2019年6月20日;

2.网店中包含:①商品名称:“日本樱花顶吸式吸抽油烟机家用厨房自动清洗壁挂抽烟机燃气灶套餐”,宝贝详情介绍,油烟机品牌:SANAOY/日本樱花;

②商品名称:“SANAOY樱花侧吸式油烟机家用厨房壁挂式双电机自动清洗燃气灶套餐”,宝贝详情介绍,油烟机品牌:SANAOY/日本樱花;

③商品名称:“日本樱花侧吸式抽油烟机自动清洗厨房双电机挂壁式吸烟机家用特价”,宝贝详情介绍,油烟机品牌:SANAOY/日本樱花;

以及买家对上述商品的评价。

商标比对。

原告认为,该网店销售的抽油烟机的商品名称及品牌标识中所使用的“樱花”文字与原告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相同,不主张侵犯原告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的权利。

庭审中,经原告代理人登陆涉案店铺网页确认,涉案商品链接依然存在。

根据原告申请调取的支付宝数据显示,涉案店铺自2019年7月3日至2020年3月10日,全部交易成功金额为5498781.28元;

自2019年7月3日至2020年3月10日,包含“樱花”文字的商品交易成功次数为11560次,总金额为5497938.28元。

另查明,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8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厨房用具、餐具、炊具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原告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内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一、关于涉案行为是否侵权的问题涉案店铺“全球厨卫连锁”的公示经营者为被告,应予确认。

该网店的抽油烟机商品名称及品牌上使用“樱花”文字,且该使用行为客观上已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

经比对,上述“樱花”文字与原告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方面均一致,结合原告提供的注册商标经其使用在行业内累积所获取的知名度及相关行政、司法认定中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极易基于上述“樱花”文字而将该网店所销售的抽油烟机等商品误认为来源于原告或与注册商标相关联,因此该网店商品名称上使用的“樱花”文字与原告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相同,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侵害原告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被告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商标侵权,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用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方式。

因诉讼中被告未停止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被告应停止在其淘宝网店中销售的三款抽油烟机的商品名称及品牌上使用“樱花”文字。

至于赔偿数额,因无证据证实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情况下,本院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涉案网店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期间、后果等情节以及原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80000元,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揭阳市玉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淘宝网店“全球厨卫连锁”(网店首页:https://shop219227436.taobao.com)中的吸油烟机的商品名称及品牌上使用“樱花”文字;

二、被告揭阳市玉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8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揭阳市玉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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