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028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553938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雪娟便利店,经营场所: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锦美社区锦美街1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2MA320JQ44M 经营者:朱雪娟。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雪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2020年7月8日,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