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10293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昆山周庄烨希加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26,,住所地昆山市周庄镇高新路**经营者:李雅莉。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昆山周庄烨希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并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