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39号之一 原告:钟迪生,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华森,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钟迪生与被告凌华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钟迪生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7月9日,原告钟迪生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钟迪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迪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钟迪生负担。
原告钟迪生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