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009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凤城乐利嘉超市。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龙湖社区服务中心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2YR5L73G。
经营者:王俊岭。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溪县凤城乐利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2020年7月22日,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祥彪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