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2371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悦康药业集团安徽天然制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道/div>法定代表人:于伟仕。
被告:杭州巨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迎宾路******/div>法定代表人:项光西。
被告: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法定代表人:于伟仕。
被告:湖南同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厂房(一)**法定代表人:谭国华。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悦康药业集团安徽天然制药有限公司、杭州巨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同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