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终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进区湖塘新颜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TH2LE1F。
经营者:袁新颜,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武进区湖塘新颜五金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进区湖塘新颜五金经营部于2021年3月24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进区湖塘新颜五金经营部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进区湖塘新颜五金经营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武进区湖塘新颜五金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