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371号原告:欣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南投县**********。
法定代表人:蔡启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美童儿童桌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
法定代表人:朱健,执行董事。
原告欣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美童儿童桌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具有椅背缓冲装置的办公椅”。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欣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欣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欣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欣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