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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欧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10民初33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欧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欧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0民初33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欧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庄王大道**(和悦国际)第******。

法定代表人:戴维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欧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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