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0民初33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欧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庄王大道**(和悦国际)第******。
法定代表人:戴维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欧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