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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洛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与昆山标固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3民初7717号
案件名称耐洛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与昆山标固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耐洛螺丝(昆山)有限公司;昆山标固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7717号原告:耐洛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南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2264622U。

法定代表人:钟修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标固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朝阳东路**建伟汽配物流市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UYFX297。

法定代表人:吴鹏程。

原告耐洛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标固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耐洛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耐洛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耐洛螺丝(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耐洛螺丝(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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