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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宜兴市徐舍镇欧特福购物商店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终374号
案件名称374宜兴市徐舍镇欧特福购物商店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兴市徐舍镇欧特福购物商店;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徐舍镇欧特福购物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云溪路云溪商场**。

经营者:徐海光,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宜兴市徐舍镇欧特福购物商店(以下简称欧特福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欧特福商店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特福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兴市徐舍镇欧特福购物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宜兴市徐舍镇欧特福购物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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