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达每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23233号
案件名称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达每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达每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民初23233号原告: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659816997。

法定代表人:ROBERTWALTERROCHE(罗伯特·沃尔特·罗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晨,女,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深圳市康达每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京南路吉盛昌工业区9号4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786848Q。

法定代表人:梁建堂。

原告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康达每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晨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深圳市康达每家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在其销售产品及广告宣传过程中使用与“背背佳”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

2.立即删除侵权链接;

3.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审理查明的事实一、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第1207560号、第4350976号、第8636765号、第8203219号、第20368426号与“背背佳”相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包括矫形带、矫形用物品等,现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二、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公证书记载,2019年7月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登录淘宝账户搜索“背背佳”,浏览结果显示有“抖音揹揹佳成年男女背部神器儿童隐形驼背矫正器纠正背带网红同款”产品;

根据该浏览信息进入被告的“康华美家旗舰店”查看相关商品,还有标注“抖音韩国揹揹佳成人男女背部神器隐形防驼背矫正器纠正背带网红款”、“抖音韩国揹揹佳成人男女背部神器隐形驼背矫正器纠正背带网红同款”、“揹揹佳驼背矫正隐形坐姿背部矫正带成年人儿童男女防驼背神器内穿”、“驼背矫正带矫正器女男防驼背神器坐姿背部肩膀纠正学生儿童揹揹佳”等字样的产品在售;

其中浏览结果“抖音揹揹佳成年男女背部神器儿童隐形驼背矫正器纠正背带网红同款”的促销价为人民币38-68元、月销量4万加、累计评价8973条、库存238433件,打开商品详情,显示品牌名称为“康华美家”、产品名称为“康华美家韩国款背背佳”、型号为“韩国款”、货号为“背背佳”。

三、原告关于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费用的具体证据:无。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纠纷。

被告深圳市康达每家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其淘宝网店销售的商品标题中使用“揹揹佳”文字,该文字与“背背佳”音义相同、字形相近,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被告在产品名称及货号中使用“背背佳”文字,也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混淆,同样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在其商品标题中使用“揹揹佳”字样,并恶意在网络环境中截取流量“搭便车”,利用“背背佳”积累的市场成果谋取交易机会、获取商业利益,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依法也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认定。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康达每家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207560号、第4350976号、第8636765号、第8203219号、第203684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康达每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80000元;

三、驳回原告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深圳市康达每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