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7知民初5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25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丁玉光,男,汉族,1988年2月23日生,住江西省贛州市于都县。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玉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