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687号原告:阮从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博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T。
法定代表人:徐×,经理。
被告:徐鹏。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嘉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M。
法定代表人:宋×。
被告:宋强。
原告阮从锐与被告深圳市鸿博表业有限公司、徐鹏、深圳市金嘉伟业电子有限公司、宋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50.6)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阮从锐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从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从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阮从锐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银椿(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