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34352号原告:广东唯宇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29R。
法定代表人:陈冠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林,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美华,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50。
法定代表人:黄梦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会桥,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方,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唯宇华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林、蒙美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会桥、刘卓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15451952号【艾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www.tmall.com网站森琴家具旗舰店售卖“真皮床轻奢北欧皮床”床垫的行为;
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经威克莱床垫工厂/美国席勒顿总公司授权许可“艾绿”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15451952号),该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范围包括床垫,专用权期限是:2015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国际分类是:20类。
二、原告在实体店铺中所售卖的床垫,有清晰的商标标识,商标为“艾绿”。
原告所售卖的“艾绿”床垫,陈设在床架上,床垫上摆设有床尾巾、枕头,床垫周边还有床头片、背景墙、其他场景装饰物等,这些均是辅助销售“艾绿”床垫的相关物品。
原告发现,被告在www.tmall.com网站“森琴家具旗舰店”售卖的“真皮床轻奢北欧皮床”床垫,是来自原告的实体店铺中拍照所得的床垫。
被告拍照取得照片后,仅删除“艾绿”商标标识,其他包括床垫的形状、床上的床尾巾、枕头、床架、床头片、背景墙、其他场景装饰物等均未变。
该售卖行为至今仍然在持续着,并且成交数量惊人。
三、原告认为,被告也是做床垫的厂家,被告深知原告在家具业界的影响力。
被告到原告的店铺来拍照后仅仅隐藏原告的“艾绿”商标就开始在互联网上大量售卖被告自己的“真皮床轻奢北欧皮床”床垫,该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商标唯一性的权利。
当用户在www.tmall.com搜索床垫进入被告森琴家具旗舰店时,会发现被告所售卖的真皮床轻奢北欧皮床床垫与原告实体店铺中“艾绿”商标的实物床垫一模一样,包括床垫、床架、床上毛巾、摆设的场景等等均一模一样,这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第15452026号、15451952号)。
证明威克莱床垫工厂/美国席乐顿总公司已在2015年11月21日在商标局注册艾绿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
2.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证明威克莱床垫工厂/美国席乐顿总公司报送的第15451852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被许可人为广东唯宇华家具有限公司,许可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20日。
3.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照片。
证明原告对该商标的使用具体情况。
4.(2019)粤莞南华第002160号公证书。
证明被告公司存在侵权事实的具体情况。
被告辩称:一、被告在网站“森琴家具旗舰店”售卖“真皮床北欧皮床现代轻奢凤格”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正如原告自己所述,被告并未使用“艾绿”商标,所以,被告根本就不构成商标侵权。
首先,原告唯宇华公司被授权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为“艾绿”,而被告所售床的品牌明确标示为“森琴”,“森琴”和“艾绿”无论从发音还是从字体形态上看,均无任何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地方,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更不存在商标侵权。
其次,原告唯宇华公司被许可使用的仅仅是“艾绿”商标,该商标保护的范围不包括含有该商标的“房间摆设场景”,不能认为原告所售商品的“房间摆设场景”与被告网上图片展示的“房间摆设场景”相似,就认为被告侵害其商标权。
再次,被告在网上售卖的床,在商品详情里都有明确注明品牌为“森琴”,淘宝上搜索“艾绿”时,根本就搜索不到任何“艾绿”床上用品的售卖网店,故此,被告的网上销售“真皮床北欧皮床现代轻奢凤格”床的行为,不侵犯原告的任何商标权益,也没有影响原告的销售。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房间的装饰款式及场景摆设几乎千篇一律,搜索网店的床垫,基本都是由床头柜、枕头,靠背这些配套物品进行装饰摆设的,场景的布置只是一个辅助因素,消费者买的是床而不是辅助场景,消费者不会因为一个辅助场景而下单,更何况上述图片仅是被告床垫场景中的一副,被告网站还有其他的场景设置。
在网上下单购买床垫的消费者参考的大多是已经购买人的口碑、评价和客服咨询及安装服务等因素。
故此,被告床垫可以售出的原因,归根到底是因为被告的产品物美,被告的客服服务好及消费者评价高,并非基于原告所强调的辅助销售的“房间摆设场景”。
二、被告在网站“森琴家具旗舰店”售卖“真皮床北欧皮床现代轻奢凤格”床的行为并未侵权,更未给原告唯宇华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当驳回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首先,原告唯宇华公司不能仅仅凭借几张照片就证实:其实体店内的商标实际使用状况。
第一、仅凭照片无法确认其提供的照片来源于其自己的实体店;
第二、无法证实该场景内物品的摆放就不是原告抄袭别人的;
第三、“房间摆设场景”不属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更不能证实原告所谓的商标实际使用状况。
其次,区分商品是靠商标,“真皮床北欧皮床现代轻奢凤格”不是注册商标,只是对商品的简单描述,该词语在床上用品销售中,经常使用,不能因为原告使用了“真皮床轻奢北欧皮床”,就排除其他任何人使用相近的“真皮床北欧皮床现代轻奢凤格”,不能因为别人使用了该相近的“真皮床北欧皮床现代轻奢凤格”,就推定别人售卖了“艾绿”商标的商品,对一般消费者而言,“艾绿”和“真皮床北欧皮床现代轻奢凤格”两者之间根本不具有任何关联性。
再次,如果说消费者网上是奔着“艾绿”品牌去购买床的话,消费者一般都会搜索“艾绿”品牌名称,实际上,可以当场打开淘宝,并输入“艾绿”,可以发现,原告在网上根本没有销售任何“艾绿”商品,那么,何来原告的网上销售“真皮床北欧皮床现代轻奢凤格”床或“森琴”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损失。
故此,被告未侵犯原告商标权,被告的网上销售行为也不会给其造成任何损失,原告唯宇华公司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房间摆设场景”不属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且不论案涉场景到底是不是原告唯宇华公司独有创设,被告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已经将所有的图片删除,将所销售的“床”下架。
鉴于原告唯宇华公司宣称案涉图片场景是其摆设的,且不论上述场景到底是不是原告唯宇华公司独有创设,被告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已经将所有的图片删除,将所销售的“床”下架,故此,原告唯宇华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请不仅不成立,也更无任何实质意义。
综上所述,被告既没有使用与“艾绿”商标,原告售卖“真皮床北欧皮床现代轻奢凤格”床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侵权的行为,更未给唯宇华公司造成任何损失,被告不构成侵权,恳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唯宇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被告没有证据提交。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威克莱床垫工厂/美国席乐顿总公司已在2015年11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20类商品上核准注册第15451952号“艾绿”文字商标,注册有效期限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
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家具、相框边条、枕头、木、蜡、长沙发、床、梳妆台(截止)。
威克莱床垫工厂/美国席乐顿总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商标许可,被许可人为原告广东唯宇华家具有限公司,许可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20日。
(2019)粤莞南华第002160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1月2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家林到东莞市南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上网,搜索“森琴家具旗舰店”,该店销售的产品为家具产品,使用了“森琴”标识。
原告认为其在实体店铺中所售卖的床垫,有清晰的商标标识,商标为“艾绿”。
原告所售卖的“艾绿”床垫,陈设在床架上,床垫上摆设有床尾巾、枕头,床垫周边还有床头片、背景墙、其他场景装饰物等,这些均是辅助销售“艾绿”床垫的相关物品。
原告发现,被告在www.tmall.com网站“森琴家具旗舰店”售卖的“真皮床轻奢北欧皮床”床垫,是来自原告的实体店铺中拍照所得的床垫。
被告拍照取得照片后,仅删除“艾绿”商标标识,其他包括床垫的形状、床上的床尾巾、枕头、床架、床头片、背景墙、其他场景装饰物等均未变。
原告认为被告到原告的店铺来拍照后仅仅隐藏原告的“艾绿”商标就开始在互联网上大量售卖被告自己的“真皮床轻奢北欧皮床”床垫,该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利。
被告认为其使用的是“森琴”标识,并没有使用“艾绿”标识,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另查明,被告于2011年4月11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销售家具、家居用品、床上用品、家电、五金配件等。
本院认为,原告已获得第15451952号“艾绿”商标权人威克莱床垫工厂/美国席乐顿总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对于他人侵害该商标权的行为,有权进行诉讼。
第15451952号“艾绿”商标在第20类商品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家具、相框边条、枕头、木、蜡、长沙发、床、梳妆台等,并且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商标权应予以保护。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的侵权事实为:被告在www.tmall.com网站“森琴家具旗舰店”售卖的“真皮床轻奢北欧皮床”床垫,是来自原告的实体店铺中拍照所得的床垫。
被告拍照取得照片后,仅删除“艾绿”商标标识,其他包括床垫的形状、床上的床尾巾、枕头、床架、床头片、背景墙、其他场景装饰物等均未变。
而从(2019)粤莞南华第002160号公证书上也可以看到,被告在www.tmall.com网站“森琴家具旗舰店”售卖的家具等产品中,使用的是“森琴”标识而不是“艾绿”商标,“森琴”与“艾绿”无论在读音、字形、含义等完全不一致,因此“森琴”标识与“艾绿”商标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唯宇华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东唯宇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