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221号安格洛联营公司:董阿丽:关于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董阿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民终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安格洛联营公司就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董阿丽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一、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第181861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向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8000元;
三、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阿丽自动履行了8,470元,扣缴执行费50元之后,剩余8,420元已转入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
被执行人董阿丽书面承诺已停止了销售侵害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第181861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本院结案。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2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