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332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斗门区斗门镇如意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A6M。
经营者:许鸥,男,汉族,1970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2*****,公民身份号码:440************812。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斗门区斗门镇如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权利义务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