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70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国娥,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