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845号 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宏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村XX楼XX号楼XX层XX号。
经营者:刘登科,男,199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上蔡县XX乡XX村XX庄XX号。
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余662.5元退还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