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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 CO LTD)与珠海市香洲香悦路吉元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02民初463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 CO LTD)与珠海市香洲香悦路吉元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 CO.;LTD);珠海市香洲香悦路吉元汇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463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吉元汇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14号7栋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1C。

经营者:孙博,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30************813。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珠海市*****吉元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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