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766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丰匀通讯器材商行,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嶂背步行街****,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方锡坚,男,汉族,1982年6月6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惠来县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丰匀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侵权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同日,原告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