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03民初5454号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
法定代表人:徐功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北区吉龙祥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市**广饶路**网点经营者:谭传强。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北区吉龙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