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903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雄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合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观澜大道**福民电子城****一社会信用代码×××R5B。
法定代表人:陈瑞椰。
被告:陈瑞椰,女,汉族,1997年2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东市揭**,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合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陈瑞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8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0元,本院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30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11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