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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合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陈瑞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9民初903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合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陈瑞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合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陈瑞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903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雄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合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观澜大道**福民电子城****一社会信用代码×××R5B。

法定代表人:陈瑞椰。

被告:陈瑞椰,女,汉族,1997年2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东市揭**,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合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陈瑞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8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0元,本院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30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11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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