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刑初149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冰,男,1989年7月10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
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二坤,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刁晓丹,女,1991年10月16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艳平,女,1998年1月6日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周、陈嘉欣(实习),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露露,女,1991年5月29日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江西省莲花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扶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冰、刁晓丹、许艳平、彭露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宝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冰、刁晓丹、许艳平、彭露露及辩护人赵二坤、彭周、陈嘉欣、扶阳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晓冰、刁晓丹租用广州市越秀区沙涌南莲涌街37号莲泉大厦3楼303A、309作仓库,雇佣被告人许艳平、彭露露,销售假冒ADIDAS、PUMA、BALENCIAGA、GUCCI、CALVINKLEIN等商标的衣服。
2019年5月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仓库将被告人许艳平、彭露露抓获归案,并在仓库内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共15100件、销售单据、快递单据、手机等一批。
被告人张晓冰于2019年7月31日在佛山市南海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被告人刁晓丹于2019年9月4日在中山市东升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经鉴定,其中被缴获的15100件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货值人民币514750.00元。
缴获的销售记录经核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2258.00元。
截止至2019年5月8日,涉案的ADIDAS、PUMA、BALENCIAGA、GUCCI、CALVINKLEIN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服装等。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晓冰、刁晓丹、许艳平、彭露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较大、未销售商品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晓冰、刁晓丹、许艳平、彭露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晓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刁晓丹、许艳平、彭露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晓冰、刁晓丹、许艳平、彭露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晓冰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刁晓丹、许艳平、彭露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晓冰、刁晓丹、许艳平、彭露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不持异议,均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晓冰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供认扣押的CK运动内衣和内裤是合计售卖35元,不应该分开计算;
ADIDAS衣服套装质量差的售卖60元,好的售卖110元,应折中计算金额。
2、本案系犯罪未遂,张晓冰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是初犯、偶犯,家庭有幼儿需要抚养照顾,请求对张晓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许艳平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本案系犯罪未遂,许艳平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没有前科,请求对许艳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彭露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本案系犯罪未遂,彭露露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系处罚、偶犯,请求对彭露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晓冰、刁晓丹租用广州市越秀区沙涌南莲涌街37号莲泉大厦3楼303A、309房作仓库,雇佣被告人许艳平、彭露露,销售假冒“ADIDAS”、“PUMA”、“BALENCIAGA”、“GUCCI”、“CALVINKLEIN”等商标的衣服。
2019年5月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仓库将被告人许艳平、彭露露抓获归案,并在仓库内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共15100件、销售单据、快递单据、手机等一批。
被告人张晓冰于2019年7月31日在佛山市南海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被告人刁晓丹于2019年9月4日在中山市东升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缴获的15100件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货值共计人民币514750.00元(以下币种同)。
经对缴获的销售单据核算,被告人张晓冰、刁晓丹、许艳平、彭露露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共计152258.00元。
截止至2019年5月8日,涉案的“ADIDAS”、“PUMA”、“BALENCIAGA”、“GUCCI”、“CALVINKLEIN”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服装等。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法庭质证、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附案说明,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照片、手机照片、案发现场照片、微信资料截图,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销售单据、快递单、货运单、物品入场运输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手机号码机主信息及通讯记录,广州罗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创华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涉案ADIDAS、PUMA、BALENCIAGA、GUCCI、CALVINKLEIN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鉴定书、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穗越价认定[2019]4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同鉴证字【2019】064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大同补字【2019】019号补充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人邱某1、钟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晓冰、刁晓丹、许艳平、彭露露的户籍材料及其供述与辩解等,且被告人张晓冰、刁晓丹、许艳平、彭露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张晓冰的辩护人所提被扣押的CK运动内衣和内裤应以35元计算货值、ADIDAS衣服套装应折中计算货值的意见。
经查,1、在案扣押的CK(即CALVINKLEIN)运动内衣和内裤分别为1600件。
2、补充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均以35元计算CK运动内衣和内裤的货值、以110元计算ADIDAS衣服套装(含长袖上衣和长裤)货值。
3、被告人许艳平、彭露露均供称CKT恤售卖单价为20元、ADIDAS衣服套装售卖单价差的60元、好的110元。
4、缴获的销售单据可以证实CK三角裤的售卖单价为35元、ADIDAS长袖上衣售卖单价为110元、ADIDAS背心加短裤售卖单价为35元。
5、缴获的CK运动内衣和内裤的样式、颜色、款型等具有配套性特征,且缴获的数量一致,可认定其按套装一并售卖。
综上,本院认为,CK运动内衣和内裤按套装以一个价格售卖更符合本产品的销售习惯,补充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均以35元分别计算CK运动内衣和内裤货值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故本院认定在案扣押的CK运动内衣和内裤的货值为1600件×35元/件=56000元;
ADIDAS衣服套装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货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遵循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予以采信。
由此,本案未销售商品的货值为4587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冰、刁晓丹、许艳平、彭露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商品货值数额较大,未销售商品货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公安机关及时查处而致货值数额巨大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尚未销售,被告人张晓冰、刁晓丹、许艳平、彭露露的该部分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晓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刁晓丹、许艳平、彭露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张晓冰、刁晓丹、许艳平、彭露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在案被扣押的手机经查均有用于涉案衣服的销售事宜,属于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
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晓冰、刁晓丹、许艳平、彭露露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节,决定对上述四名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刁晓丹、许艳平、彭露露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晓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刁晓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许艳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彭露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三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五、缴获假冒“ADIDAS”、“PUMA”、“BALENCIAGA”、“GUCCI”、“CALVINKLEIN”注册商标的衣服15100件及作案工具手机6部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